公司主管發給李琳結算工資的信息
  
  李琳與其主管的QQ對話截圖 (受訪者供圖)
  事發東莞市明美印刷製品有限公司,用人單位解釋稱是擔心孕婦身體“吃不消”
  羊城晚報訊 記者符吉茂報道:勞動法明確規定,婦女懷孕期間,若無重大過錯,企業無權辭退。東莞市明美印刷製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美公司”)的李琳(化名)向記者投訴稱,其因懷孕遭公司辭退。
  昨日,明美公司負責人彭先生解釋稱,公司並未辭退李琳,只是擔心孕婦懷孕期間工作身體“吃不消”,因此征求當事人能“堅持多久”。彭先生表示,李琳可以繼續留在公司上班,如果李琳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
  目前,長安人力資源分局已介入調查。
  收到結算工資信息
  今年2月份,婚後的李琳想找份工作打發時間。3月5日,李琳通過面試正式入職明美公司做外貿員,試用期為3個月。李琳進廠後,主要是負責發佈產品信息和開發新客戶,每月工資是基本工資2500元加提成。
  5月21日,李琳檢查發現已有身孕2個多月,5月25日,李琳將懷孕的消息告知了主管,第二天,她便收到主管發來的信息:“你明天下午3點來結工資。”
  李琳說,接到這個通知她很意外。隨後,她咨詢了公司人事部,併進行了錄音,記者聽到錄音中有人說,“公司辭退你的主要原因是你懷孕了,怕你吃不消。”李琳隨後追問了一句“就只有這個原因嗎?”對方回答“是的。”
  “無緣無故辭退我肯定不合理。”李琳說,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孕婦的,因此,她要求公司按照法律程序解聘她,並給予賠償。
  主管稱不要問我
  對於此事,明美公司負責人彭先生解釋稱,公司得知李琳懷孕後,擔心李琳懷孕期間工作壓力大,身體“吃不消”,因此公司找李琳談是否能堅持,如果到時身體“吃不消”,可以調整到輕鬆的工作崗位。對此,李琳予以否認,稱只在27日,其主管在QQ上說過此事,當時李琳堅持要按法律程序處理,其主管回答:“你怎麼可以這樣呢,我們又不是不付你工資的。”
  彭先生說,公司願意和李琳協商,還給李琳結算了4709元的工資,但李琳不同意,此事也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
  昨日,記者致電李琳的主管,詢問此事,該主管只說了一句:“這個你不要問我。”便掛斷了電話。
  律師說法
  不得無故辭退孕期女員工
  東莞知名律師王一飛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婦女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除有重大過錯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勞動者在試用期的,雙方提前三日通知的,可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出證據證明勞動者在用工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到本案中,應當優先適用孕期的法律規定。至於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問題,認為用人單位根據其日常生產經營的需要,有權行使其管理權力適當地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但根據法律規定,不得以調整工作崗位為由而降低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東莞一印刷公司辭退孕婦 稱擔心其身體“吃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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