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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為規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防止造假換取減刑、假釋,堵塞滋生司法腐敗的“漏洞”,最高法院2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最高法院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減刑、假釋案件一年有60多萬件。減刑、假釋對於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司法實踐中,一些服刑人員通過造假、買通相關人員換取減刑、假釋的現象比較突出。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新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註度高的;
  ——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減刑假釋立案五日內向社會公示
  新司法解釋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互聯網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
  新司法解釋還規定,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
  之前,最高法院出台過司法解釋確立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公示的範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公示作用有限,而且未明確公示的具體時間和具體期限,導致各地做法不夠一致。
  (原標題:減刑假釋裁定書一律網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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